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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資訊-服務項目:里民大會-臺南東區崇善里資訊網-崇善里

/ 發佈者:徐嘉裕 / 發佈時間:2021-05-17 / 內容狀態:啟用中

—臺南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
第 三 條 各里為蒐集民情,反映民意,解決里內重大問題,得視需要召開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
第 四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之實施,由區公所督導各里辦理之。
第 五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得由各里或聯合數里舉行;其開會日程,區公所得配合各里之作業協調,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六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於里(社區)活動中心舉行;無上述場所者,得借用附近之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第 七 條 區公所得應里長之請求,於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七日前,函請下列機關、學校或單位指派熟悉法令之業務人員列席解答問題:
  •        
  • 一、國民中小學。
  •        
  • 二、警察分局。
  •        
  • 三、衛生所。
  •        
  • 四、戶政事務所。
  •        
  • 五、本府環境保護局。
  •        
  • 六、地政事務所。
  •        
  • 七、本府稅務局。
  •        
  • 八、其他相關機關、學校或單位。
第 八 條 里民大會由里長視需要召開之;里內戶長總數百分之十或一百二十位戶長以上,得以書面向里長請求召開。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里長不為召開之通知或不於三十日內開會者,各該里之里幹事得報請區公所指派適當人員召開之。
第 九 條 里民大會或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時,以里長為主席。聯合召開里民大會時,由各里長互推一人為主席。但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召開者,以區公所指派之召集人為主席。前項會議時間以不超過二小時為限。但得由主席徵求出席成年里民過半數之同意延長之。
第 十 條 里民大會以解決里內公共事務為原則,其任務如下:
  • 一、聽取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        
  • 二、宣導事項。
  •        
  • 三、表彰事項。
  •        
  • 四、議決里內公約事項或本里與他里間之公約事項。
  •        
  • 五、議決里內興革事項。
  •        
  • 六、議決里辦公處之提案及里民建議事項。
  •        
  • 七、議決其他重要事項。
第 十一 條 里民大會開會日期、時間與地點,里辦公處應在開會十日前,於其公告欄及里內適當地點公告之,並由里幹事將開會通知單送達各住戶。
第 十二 條 里民大會開會程序如下:
  •        
  • 一、大會開始。
  •        
  • 二、主席致詞。
  •        
  • 三、表彰事項。
  •        
  • 四、宣導事項。
  •        
  • 五、里辦公處工作報告及上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        
  • 六、詢問及答復。
  •        
  • 七、討論事項。
  •        
  • 八、臨時動議。
  •        
  • 九、主席結論。
  •        
  • 十、散會。
  •        
  •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
  •        
  • 大會開始前,應報告會議進行時遵守事項。
第 十三 條 里民大會之開會,須有本里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住戶代表出席或出席戶數在一百二十戶以上,始得開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改開基層建設座談會。基層建設座談會對於議案不得表決。但可交換意見,作成紀錄函轉權責機關參辦。
第 十四 條 里民大會議案之決議,以出席成年里民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十五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得由里長視需要召開之。召開時,由里長召集里民或邀請專家學者、政府機關代表、民間團體舉行之。
第 十六 條 里辦公處應於基層建設座談會開會三十日前,將座談會日期、時間及地點連同座談會提綱報請區公所備查,並於開會七日前隨同開會通知單送達與會人員。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第 十七 條 基層建設座談會程序如下:
  •  
  • 一、會議開始。
  •        
  • 二、主席致詞。
  •        
  • 三、表彰事項。
  •        
  • 四、里辦公處工作報告。
  •        
  • 五、專題報告。
  •        
  • 六、討論事項。
  •        
  • 七、臨時動議。
  •        
  • 八、主席結論。
  •        
  • 九、散會。
  •        
  • 前項開會程序,主席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
第 十八 條 里民大會議決案及基層建設座談會結論,應作成紀錄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議決案或結論屬於里本身執行者,應由里辦公處負責規劃,發動里民共同辦理。
  •        
  • 二、議決案或結論不屬於本里執行者,應於會後三日內轉請區公所辦理。
  •        
  • 三、前款決議案或結論五日內,區公所應依權責及性質處理或分別函送有關機關處理。
  •        
  • 四、本府各機關收到前款決議案或結論後,應於二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復各該區公所,並轉知該里辦公處及原提案人。
  •        
  • 五、里辦公處應將決議案或結論執行情形提下次會議報告。
第 十九 條 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
第 二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