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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資訊-服務項目:活動中心出借辦法-臺南東區崇善里資訊網-崇善里


發佈者:管理員 / 發佈時間:2021-05-17 / 內容狀態:啟用中

—臺南市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活動中心以提供下列活動為主:
  •        
  • 一、本府各機關、區公所及里辦公處因公務舉辦之活動,或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活動。
  •        
  • 二、其他非營利之正當活動。
第 二 條 活動中心除安置災民或特殊公務需求外,不得供人留宿及設立戶籍。
第 三 條 使用活動中心,應填載附表一之申請書於五日前向所在地區公所或管理人員申請。但經區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區公所核准使用者,得依其收費標準預先收取費用及總費用一倍至二倍之保證金。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之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處理。
第 五 條 活動中心場地使用費,區公所得依附表二收取或視實際情形以不低於附表二之計價方式另訂收費標準。
第 六 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經區公所核准後,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用時,申請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申請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區公所或管理人員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所繳交之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
第 七 條 申請人使用後,經區公所認場地已回復原狀者,保證金應全數無息退還;有損壞公物或致場地髒亂者,由保證金中照價扣除損壞賠償金額及清潔費用。
第 八 條 活動中心提供下列活動,並經管理機關核定後得免繳納全部或部分費用:
  •        
  •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公務活動。
  •        
  • 二、召開里民大會。
  •        
  • 三、基層建設座談會。
  •        
  • 四、里鄰工作會報。
  •        
  • 五、社區發展協會會員大會、理監事會。
  •        
  • 六、其他公共、公益性質等活動。
  •       
第 九 條 申請使用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使用,必要時得通知有關機關依法處理;造成公物損害者,並應照價賠償:
  •        
  •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        
  •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存有安全顧慮。
  •        
  • 三、未經本府核准為出租、營業或類似行為。
  •        
  • 四、自行變更使用內容或轉讓他人使用。
  •        
  • 五、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        
  • 六、最近一年內使用場地,曾不遵守管理規定。
  •        
  • 七、蓄意破壞公物。
  •        
  • 八、其他違反各該活動中心之規定。